以前不少市民反映去商場、超市購物沒有衛生間或者衛生間不向顧客開放,國家法規雖有明確規定大、中型商場(超市)必須設立公共衛生間,但無處罰依據。將于2011年5月1日起實施的新《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》對此給予了明確規定和處罰依據。
新細則規定:“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根據經營規模、項目設置清洗、消毒、保潔、盥洗等設施設備和公共衛生間,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建立衛生設施設備維護制度,定期檢查衛生設施設備,確保其正常運行,不得擅自拆除、改造或者挪作他用。公共場所設置的衛生間,應當有單獨通風排氣設施,保持清潔無異味”。細則還規定公共場所經營者未按照規定設置與其經營規模、項目相適應的清洗、消毒、保潔、盥洗等設施設備和公共衛生間,或者擅自停止使用、拆除上述設施設備,或者挪作他用的,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;逾期不改的或拒絕監督的,可以給予警告和罰款的行政處罰;情節嚴重的,可以依法責令停業整頓,直至吊銷衛生許可證。
煙臺市衛生監督所將組織公共場所經營者學習新《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》,同時要求沒有公共衛生間的大、中型商場(超市)抓緊時間改造,屆時,衛生監督機構將組織檢查驗收。